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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黑名单” 需强化惩戒力

2013-04-26    点击:1125 次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诚信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
  “黑名单”是一种具有杀伤力和威慑力的惩罚方式。在社会形象方面,如果上了“黑名单”,无异于被钉上了“耻辱柱”,企业的市场活动机会和空间将大为缩减甚至被淘汰出局。这无疑给不法食品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也给了消费者一颗“定心丸”。它不仅能引导食品企业增强责任感,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也能促使它们严格守法、诚实守信。同时,将失信企业置于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体现了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基本法则,有助于让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
  然而,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只是第一步,“黑名单”不是一“黑”就灵,其效果好坏取决于制裁力度的强弱。因此,有必要给“黑名单”的惩戒项目上填充内容,如还应从国家层面建立面向食品监管体系公职人员的“黑名单”制度,及时“拉黑”监管环节履职不力甚至胡乱作为的公职人员,加强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责任连带处罚,督促职能部门扮演好“看门人”的角色等,让“黑名单”真正产生应有的威慑力量。
  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惩罚机制,让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关键是要抓紧架构一套严厉的惩罚机制,将重点放在法律惩戒机制的构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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