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13-04-25 点击:1095 次
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规定》称,抽检应当购买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检验机构也不得擅自公开结果。
《规定》要求抽样工作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抽样工作应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或2名(含2名)以上依法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此外,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数据或结果等相关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统一通报抽检信息。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通报满两年后,可撤销通报内容。
吃安全鸡、蛋——找维康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