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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险悄然推进

2013-04-22    点击:1088 次        
  今后,食品安全责任险强制介入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将成为可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在食品事故发生后及时补偿受害者,转移企业风险,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对国家、企业、个人都有好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李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责任保险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虽然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对保险公司合理界定、准确处理食品安全责任的理赔事故来说,还是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性。
  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关注的今天,食品安全责任险理应被相关企业关注,但记者了解到,该责任险自实施以来,愿意主动投保的企业少之又少,甚至不超过一成。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出现得并不晚,却未能像交强险一样被人们所熟知,投保率也仅在10%左右,大多数集中在出口食品企业,而国内食品企业投保的很少。
  “一方面是因为欧美等国家对食品进口有相关的准入许可证,如产品要出口美国,必须出示出口责任证书,需要以公司作为投保人,对方采购商为附加被保险人,为产品投保。二是产品责任险也与国外高度发达的侵权责任制度和成熟的保险市场密不可分。”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特约评论员吕志勇表示。
  2012年6月国务院颁布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将保险机制引入食品安全管理。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在我省试点。
  “去年,青州市就正式发文推广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李峰告诉记者,首批31家餐饮服务投保单位以4万元保费获得一年近2000余万元的累计赔偿限额。
  据介绍,只要是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都可以投保。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去年年底,济南市也将历城区作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济南市政府印发的 《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明确,历城区要积极抓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统筹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和责任保险资源。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城乡、学校、餐饮企业。”李峰说,为满足客户的多样化,制定了多种不同的产品类型。目前济南已有酒店承保,和金德利民、超意兴等多家餐饮企业也商谈好了相关参保事宜。“下一步将扩大保障范围,将中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纳入进来。”
  “食品安全责任险不仅是一种保险产品,更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一环。”李峰表示,食品加工和生产企业有了保险做后盾,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进行赔付,受损害人群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强制保险还可以对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事前监督和预防功能,促使其将风险管理贯穿到生产、销售的全过程,从而防患于未然;此外,问题企业在保险公司及时赔付的情况下,可以避免陷入经营困境;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可给政府以重要支持,减轻政府的善后负担。
  不过,李峰同时表示,由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的是加工环节和餐桌,面临的风险还是十分巨大。“国外从种子开始就有保险,包括后面的种植、销售、加工,一直到餐桌都有保险,环环相扣。”健全赔偿法律制度
  “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必须法律先行。”吕志勇说,发展责任保险的制度基础是健全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即按照体现价值规律的充分赔偿原则,对各类责任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的和精神的、肉体的和心灵的损害,进行合理的赔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与现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保护不足、肇事企业须承担的责任有限有关。
  记者了解到,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强制实行了食品责任保险,比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就规定了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条市场途径。
  “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对任何来源的产品均施以严厉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敦促企业依法承担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吕志勇表示,而我国企业面对本国产品质量法和损害赔偿法,往往无此压力,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即使投保,也因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的立法缺陷,导致保险投入严重不足,保险保障受到严重限制,保险公司也因此缺乏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应该说值得推广,但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责任险的展开还是有难度的。”吕志勇说,相关法律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赔偿标准界定还不够细化和可操作性,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时依据太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风险,并且涉及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多个环节,“开发产品不是简单问题,如果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健全,潜在的侵权或违约损害责任人将缺乏责任保险投保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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